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in cn-law •  4 years ago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通知如下。

一、 落实低保政策

(一)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规定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慰问金等计划生育惠民资金。

二、 解决居住困难

(二)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对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根据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残疾对象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施工时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对象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性住房,在楼层选择上给予照顾。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

(三)对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户危旧房改造范围。房屋竣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达州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给予每户一次性建房补助金5000元。

三、 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七)严格按照《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川卫办发〔2018〕67号)规定,抓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落实。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四、 提供养老和就医方便

(八)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为其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九)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其他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

(十)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提供便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就医开通“绿色通道”,免普通门诊费,免一般诊疗费等,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先缴费等便利服务,减免费用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对急诊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建立定期上门医疗服务巡查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十一)开展疾病救治授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无监护人的独居对象,经本人申请、双方同意,可自愿将其疾病救治授权于其近亲属或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授权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签字。为抢救患者,在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抢救再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完善补签手续。

(十二)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的免费体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进行。60岁以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在户籍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常规体检1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十三)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卫生健康部门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再生育医疗技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五、 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

(十四)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户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去世后实行火化的,由其近亲属或基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供遗体接运、冷冻、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十五)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收养子女时,同行评估条件下应予优先。

(十六)伤残独生子女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可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助学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金:本科4000元、专科2000元。

(十七)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中残疾夫妻及其残疾独生子女的康复救助力度,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给予康复训练。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由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十八)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中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优先纳入就业帮扶。有创业意愿但有资金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贷款。

(十九)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全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坚持定期电话慰问或上门走访,了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状况和需求,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十)各地要建立重大节日慰问制度。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开展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送温暖活动。

(二十一)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二十二)各地要坚持财政主渠道投入,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地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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