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的赵女士在老公去世后想把房子卖掉,却在过户问题上遭遇难题,急得直哭。
房子过户手续怎么办?
答:简单来说,拿着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税费缴纳证明、户口本(暂住证)等证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如果真这么简单,她就不会哭了。因为,房产证上是过世老公的名字。
尽管两个儿子都同意,并做了放弃遗产的公证,但是,这还远远不够。赵女士还需提供(1)亡夫父母的死亡证明,(2)以及自己没有再婚的证明,(3)和亡夫无私生子的证明,赵女士对此倍感无奈。如果过不了继承公证这一关,她还将面临高额违约赔付。
人生最痛苦的是什么你知道嘛?老公死了房产证的名字还没改!
上述公证证明,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继承人的平等权利。但是,在操作层面,却是:证明难开。
像郑州这位赵女士,(1)其亡夫父母祖籍东北,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过世,连葬于何处都不知道,去哪开死亡证明?(3)同样,亡夫有没有非婚生子女,如果在其在世时尚不明朗,如今又有谁能证明?再者,就算当事人劳心费力从社区居委会或其他部门拿到一纸证明,还得交给公证处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然后公证处再出具公证书,试问这样的公证意义何在?公证费的价值又体现在何处?
正是基于简政放权和减轻民众负担的考虑,今年7月,司法部发文废止了房产登记管理中强制继承公证的规定,使得房产继承公证不再是一个必选项,登记人也可选择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不动产的继承转移。但是,根据操作规范,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则需准备包括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2)继承权人也要到场。这样一来,不仅所需的材料不比提交给公证处的少,房管部门审核起来不堪重负,而且到场的继承权人是否就是全部继承人也将是无解之问。
专家建议:
既然不能为了解决老问题而带来新问题,那么无论协议继承还是公证继承,在实践中就亟须寻求最优解。要达到既减轻当事人取证负担,又最大限度降低纠纷风险,对于确实难以获取的证明或从逻辑上站不住脚的证明,实际上可通过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继承人协议、签字声明等来替代;对于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可获取的证明,应充分发挥房产登记部门或公证机关主动取证、质证的积极性。当然,要实现这些,都离不开公证制度、司法确认制度以及信息登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而这也是推动信用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律师说:“公证处要求当事人拿出相关的证据,如开母亲‘无非婚生子女证明’,以排除性的证明没有其他的继承人,于法有据。”
因公证部门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一旦出现公证错误,需要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承担全部责任。从某些角度讲,要求当事人开具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也是公证部门规避自身风险的一个方式。
如果开不到这个证明,当事人还可以收集一些客观证据,比如说其所在单位开的职工履历表等,让有关机构逐一相信这个事实。如果要找证明人以书面证言的方式证明,一般要求证明人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的情况,并与当事人没有生活当中的利害关系。因为公证书一出,证明人证言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除了做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还有一条途径,就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继承房产。
小编有话说:
能不能用区块链技术来激活社会性力量低成本的实现有效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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