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人举报污染后:企业被责令整改,自己却因“造谣”被拘

in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  6 years ago 

 作者 | 三三、小田

日前,网络上传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志愿者雷萍在广东信宜市被行政拘留10日的消息。经NGOCN求证后,这一消息得到绿发会和同在当地调查的环保公益人黑虎(化名)证实,3月17日下午5时,信宜市政府官网发布了一则雷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的消息,其中提及的涉事文章是雷萍所发布的,从其中描述的细节可推断该案件消息中的“违法行为人”正是雷萍。

消息截图,来源自信宜市政府网


这一消息传出后,有不少环保公益人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中声援雷萍,也有志愿者计划前往当地开展新一轮的调查,试图证明雷萍并非造谣。黑虎表示,已经有律师在为雷萍提供法律援助,也有志愿者在陪伴雷萍家人。

资料显示,雷萍是信宜当地人,2017年大学毕业后即开始从事环保公益工作。据曾与雷萍共同工作的环保人士岳桦介绍,雷萍在中学时就曾经通过举报解决了家乡企业非法排污和采砂的问题,大学时雷萍参与揭露萤火虫产业链,并因此接受了央视焦点访谈的采访。

雷萍接受采访时的视频片段,图片来源自网络

举报文章被认定为“谣言”


黑虎是与雷萍一同在信宜市调查污染的环保人,他回忆16日当天的情况:在早上十点,当地派出所有民警到宾馆将他和雷萍带走,黑虎被询问至下午五点后,被获准离开,同时被告知雷萍将因造谣被行政拘留十天。

信宜市政府网的案情介绍指,雷萍是因她在2月28日发布的网络文章《大雾岭下又现牛奶河,绿水青山任其糟蹋,谁之责?》而被认定为散布谣言,执法机关的认定依据是该文内容反映“大成镇茂源石场开工污染小溪,溪水被污染成白色”等情况,但有关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发现“溪流水体未见异常”,同时执法机关认为雷萍发文是“为了吸引眼球”、“图文内容严重失实并造成恶劣影响”。

资深环保工作者、曾在全国多地进行污染调查的张文斌向NGOCN表示,排污有时间段,志愿者发现排污,有关部门没发现排污就说造谣,这是不合理的,此外,拘留十天的处理也过重了,环保局其实可以发布一个举报不实的公告来处理此事。黑虎则表示,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是“明访”,很多工厂在领导到来前已经接到消息并且停工了。

推行公众环保教育的公益组织自然大学的工作人员徐勇认为,这一事件处理有两个疑问。一是举报的石场污染事件真实存在,图片使用不当是否属于造谣?二是事件影响是否达到造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

截至3月18日早上8时,雷萍被指“散播谣言”的《大雾岭下又现牛奶河,绿水青山任其糟蹋,谁之责?》一文在微信平台的阅读量只有1323。

图文开头截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曾代理“斑海豹保护第一人”田继光涉嫌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的律师王振宇分析,此案或可商榷,他认为警方适用法律可能有误:一是该款适用须被处罚者主观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目前无法断定环保者有此意图;二是该款要求客观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或疫情或警情”的行为。环保者举报、发布的是污染信息,即便与事实有出入,不应轻易被定义为“谣言”,当然,也显然不属于三类信息。以上两点的主客观方面缺一不可,方能适用。

王振宇还补充道,国家鼓励民间参与环保共治,环保法为此专设法条,对污染举报者适用此款尤其需要谨慎,尽量不要做扩大解释。

被举报石场曾多次被处罚,环保人士称不曝光举报难有成效


据了解,今年1月,雷萍和黑虎开始在信宜市开展污染调查,随后通过公开的污染举报途径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在当地采集到污染情况。发布了本次涉事文章的微信公众号“华南环境行动派”的历史文章显示,他们在信宜当地举报的污染地包括有石场和垃圾焚烧场。其中,雷萍针对垃圾焚烧场污染水源地的曝光信息得到较大关注,《新京报》的“我们”视频栏目跟进了这一消息,其观看量达到162万次,该视频中介绍污染情况的录音旁白正是雷萍。

从信宜市环保局的官网和环保人士提供的资料可知,在今年1月中,当地多个石场因违反《环保法》而被罚款及责令整改,而上述垃圾焚烧场也在2月下旬被关停及复绿。

但与此同时,雷萍在网络发布的污染信息引起了当地公安局网管中心的关注。在今年1月11日,“华南环境行动派”发文表示,志愿者收到了自称信宜市公安局网管中心的来电,并称对外发布信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志愿者学习法律知识。

黑虎告诉NGOCN,本次被认定为“散播谣言”的文章是雷萍根据村民提供的举报信息发布的,他在今年3月到信宜回访时发现,一些采石场仍然在运输石头,但没有再排污水,河流情况得到改善。NGOCN查阅信宜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发现,多数的石场被处予罚款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的处罚,并未要求其停工。

雷萍在2月28日发布《大雾岭下又现牛奶河,绿水青山任其糟蹋,谁之责?》一文中提到的茂源石场,在今年2月初被要求全面整改,据当地市检察院的发文,茂源石场存在造成山体裸露,固体废弃物污染河流,占用林地开采等问题。当地执法机关的调查结果则显示,茂源石场已于1月11日停业整改,并未如雷萍所说已经重新开工。

茂源石场自2006年成立,据信宜市环保局的处罚记录,该石场曾多次因污染而被处罚。其中分别是2015年4月因“在生产过程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生产的废水”被责令整改;2016年4月因污染水体被罚款2万元及责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2016年12月,因集污池满致废水溢出,被罚款2万元;2017年12月,因排放废弃物污染水体,被罚款2万元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017年茂源石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自信宜市环保局官网


值得注意的是,茂源石场在去年12月就因污染水体被处罚,但从信宜市检察院的网站信息可知,直到今年1月初,环保志愿者在当地收集到该石场污染的资料并曝光到网络后,才引起了当地领导的重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近年来,环保人士越来越多利用网络曝光来揭露污染情况,例如去年的华北巨型渗坑就是首先由环保人士在网络上曝光的,并且引起了较大的关注。环保人士选择网络曝光其实是有原因的,张文斌告诉NGOCN:“只有网络曝光后,环保局去处理的效率才更高一些,普通的举报,环保局不一定会去调查。”

《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普通公民和环保公益人进行环境监督的成本依然很高,被拘留和被报复的消息时有传出,如何保障污染举报人的个人安全仍是一个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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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NGOCN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与NGOCN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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