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总55号公告和579号函通知的学习和解读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同一天下发了两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分别为: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两份文件的依据都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这是国家税总对物流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利好政策,同时也是加强对物流行业税务管控的细化方案和尝试。
本人学习了这两份文件,对两份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对55号公告相关条款的解读
…...增值税纳税人要具备的条件:
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本方案货物运输行业适用对象要求具有企业性质,即使是一人公司或小微公司,但要注册公司,要求从业证件;完善税务登记,要求税务身份认定。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办法对纳税人可以开票的地方大大地放开了,范围更广和更灵活,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车轮上的运输从业者”。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逐渐引导包括个体运输车辆在内的所有社会运力备案,加入纳税行列;体现税收的普及性、公正性,扩大国家的税基。
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此条是国家通过代开单位(税务机关、互联网物流平台等)实现数据存证。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的多样性不能影响纳税人整体全额的应缴税;无论小规模纳税人在多少个地方缴税,缴税记录都是联网的,最后在规定期限内要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强调的应税缴纳的完整性,避免“以乱小缴”。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条体现了不论在哪里纳税,记录都是可查询的;约束“糊涂开票”、有意多开票;控制发票。
税总函〔2017〕579号通知的相关解读
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条件,前三条和55号公告一致;后一条为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强调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身份;同时明确物流平台对其的资质审查责任,并且需和物流平台具有业务相关性。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这几条是对物流平台的资质作出了要求,和无车承运人试点政策相响应;要求平台相关的信息化功能、业务和过程管控能力;强调了平台代开的公益性,物流平台不得收取代开票服务费用。
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这个业务是平台是撮合方,业务发生在平台的客户(货主方)和平台会员(小规模运输人)之间;强调了业务要发生在平台,还要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基本对象主要为注册公司、办理纳税证明和税务身份认证的相对规范的真实承运人;开票的应用对象并没有直接到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平台作为撮合方,收入不记入平台,平台只是使用自有发票开票系统代平台的会员(实际承运人)小规模纳税人开3%票;这个票要交给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也就是货源方作为进项抵扣;平台完全是免费服务,完全充当了国税的“派出机构”功能;所以,需要地方国税系统保证这部分税票的供应。
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平台作为运输委托方,会员作为承运方,也即说物流平台如果作为无车承运人的身份时,则不能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由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来代实际承运人开具发票。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由各省国税局组织实施,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本通知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由省国税局制发公告。
----这一条说明了互联网物流平台充当地方国税“派出机构”的代收“公益”活动,其实不是强制性的,需要物流平台、物流平台的会员、国税系统三方都情愿的情况下才生效;虽然对物流平台作为交易撮合方来说,票不能自己抵扣,自己也不能收取代开票费用,但可以提升物流平台对会员的服务项目,方便了平台的会员;物流平台作为无车承运人,则还需按55号公告由地方国税机关来开票,物流平台此时不能开票。
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这一条其实是鼓励物流平台承担起代开票的职能,因为物流平台在物流信息化和大数据上具有优势和资源,对国税系统和国家主管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行业形势、实现大数据控税等有很大帮助;所以,建议具有无车承运人试点资质的物流平台积极参加579号函通知要求,参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票。
小结
所以通过对同一天税总下发的两份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文件解读;我们可以观察到以下一些风向或内容:
1、公告55号文出台是长期性的管理办法;579号函是一种试点解决方案,还需在执行中完善。
2、公告55号文中小规模纳税人是向各地税务局请求代开;579号函是小规模纳税人向具有无车承运人试点资质的互联网物流平台申请代开。无论由国税系统代开还是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都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具有一定的企业身份、税务身;
3、税总正在加强对物流行业税务合规化和制度化建设;配合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关于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无车承运人试点相关行业政策落地,这次两个文件就是关于增值税开票痛点的一次尝试;是一次积极的响应活动;
4、本次相关两个关于代开票的文件,还是落脚在具有企业身份、税务身份、证照齐全的小规模纳税人上,实际上是在督促我国物流行业个体运输经营者向合规经营、合法纳税引导;
5、此次开放、加大了纳税人可税机构的范围,不仅在纳税人注册地,包括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都可纳税,方便了运输从业者纳税;
说明了各地税务机关信息互通,缴税地可以变化,但总的应税额要保证完整;
6、强调了互联网物流平台在代开票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物流平台对会员的数据、资质、业务关联性和可监控性责任;物流平台可作为国税机关的“派出机构”,发挥了物流平台的作用,通过物流平台的大数据能力,也能助力国税系统大数据控税。
两个文件背后存在的一些可再完善的问题:
1、 运输从业者绝大部分是自由身份的个体司机,并没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无论是由国税机关代开还是由物流平台代开增票,都无法实现向个体司机开票;
2、 个体司机可能挂靠在某公司,挂靠公司不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同时个体司机多以个人身份从物流平台或市场上承接业务;即使部分个体司机挂靠公司有资质、证,国税机关和物流平台也不能将票开给以个人身份承接业务的个体司机;
3、个体司机如果要取得增票,只能以个人或数个人注册成小公司,进行税务身份备案,并完成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目前来看,还具有一定的推行难度。
当然,总体来看,税总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一个利好,体现出国家对物流行业的支持,对实现物流行业税收合规化、完整化、便利化有一定的意义;同时,也扩大的国家税基;具体执行落地还有个试点、磨合过程,相信很快就能找到更适合行业纳税人特点、方便纳税的更细化的操作补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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