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女子将840万余元存入银行。五年到期后,女子准备领取本息。不料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女子购买的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而是终身保险,需要等到108岁时才可以领取。女子懵了,愤怒的说道,你看我能活到108岁吗?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踢皮球说,那我管不着,你去找保险公司吧。
“对不起,王女士,你购买的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而是保险公司的终身保险。”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了王莉莉的取款请求。
“怎么可能,5年前我购买的就是你们银行的理财产品啊。”王莉莉难以置信,怎么就不认账了呢?
“我们银行根本没有这款理财产品,而且利息也不可能这么高。”银行工作人员依然拒绝兑付。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什么王莉莉会与银行发生纠纷呢?此事要从5年前说起。
5年前,王莉莉家拆迁,获得了400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
放在家里不安全,王莉莉于是来到了银行准备存个定期。
在银行,王莉莉碰到了一名身穿银行工作制服的女子,她自称杨芳芳。
听说王莉莉想要存400万余元,杨芳芳两眼放光,急忙将王莉莉请进VIP室,端来了高级的茶。
“王女士,与其存定期,还不如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不仅安全有保障,而且利息比存定期高很多。”杨芳芳开始劝说。
在杨芳芳怂恿下,王莉莉心动了。在杨芳芳的推荐下,王莉莉选中了一款5年期的银行理财产品。
王莉莉原以为捡到了宝,其实这都是一场骗局,不过要在5年后才知道,可惜当时王莉莉没有先知先觉,也没有上帝视角。
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原则,王莉莉回家后又与母亲以及二姨说了此事,因为她们两家也获得了拆迁补偿款。
既然莉莉都说了可信,做长辈的自然也就相信了。她们两家又凑了440万元,让莉莉找银行杨芳芳购买这款理财产品。
不料却是好心办坏事,不过这都要5年后才知晓。
五年后,王莉莉拿着存单来到银行,准备领取本息,不料银行不认可,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眼看银行不认账,王莉莉只好大喊大叫,说让杨芳芳出来对质。王莉莉在大厅里大喊大叫,引来了不少的围观群众,同时也惊动了银行经理。
银行经理立刻带王莉莉来到了办公室。
为了安抚王莉莉,银行经理让工作人员查询了王莉莉840万余元的情况。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当初王莉莉购买的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而是保险公司的终身保险。
根据合约,本金无法取出,除非王莉莉身故或者71年后才能够全部取出。
“71年后?你看我能不能活到108岁?”王莉莉怼了一句。现在王莉莉才37岁,难道除非自己现在发生意外或者等自己到了108岁,才能够将本金取出,这岂有此理呀?
银行经理只好尴尬的笑了笑,没有接话。
“那你让杨芳芳出来与我对质,她是你们银行的员工,是她经办的,她说购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王莉莉强烈要求道。
银行经理却说,他们行里没有杨芳芳这名员工,5年前也没有。
这岂不是见鬼了,5年前杨芳芳穿着银行的制服,在银行大厅里,难道不是银行的员工吗?
原来杨芳芳真不是银行员工,而是保险公司员工。王莉莉在保险公司见到了杨芳芳。
当王莉莉质问杨芳芳时,杨芳芳却说,当时你购买的是保险公司的终身险,而且单据上有你的亲笔签字。
王莉莉欲哭无泪,在银行怎么就有保险公司的员工呢?
王莉莉要求银行赔偿,银行却说,应当找保险公司退还。可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说,如果现在将钱取出,会损失一大笔的本金。
这一下,王莉莉可算是遇到了难题。就算是找来了记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依然踢起了皮球。
面对记者采访,银行负责人说,建议王莉莉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王莉莉与杨芳芳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保险公司员工杨芳芳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了王莉莉的信任,虽然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但王莉莉一直以为购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保险合同不是王莉莉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她们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王莉莉的本金。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既然5年前杨芳芳与王莉莉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返还840万余元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3、银行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行代保业务办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等非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内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员工杨芳芳竟然可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竟然可以在银行大厅,穿着银行的工作制服。那么银行肯定是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具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莉莉之所以被骗,是因为杨芳芳顶着银行员工的身份。所以,银行当然有责了。(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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