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一词,词典解释,是指“相爱的任何一方”,要是按照这么说,既然是相爱着的,那应该是双方都付出了“爱情”,既然双方都付出了情感,那么这种情感就应该是符合人性的,无可指责的了。
如此说来,“情人”一词就应该是爱情的代名词,是应该被认可,被肯定和张扬甚至被歌颂。就像罗密欧与朱丽叶、梁山伯与祝英台、爱德华八世和辛普森夫人……
可实际上,我们现实中现在流行的“情人”,这里是指与婚姻相平行行走的情人,感觉更像是一种情感的走私,有点像偷税漏税似的“走穴”,难怪有人给它取名叫“偷情”,这名字起的的确很有水平。
有人说擅长盗窃的人,会终身落下后遗症,就是不偷都不行,而擅长偷情的人是否也有这样的后遗症,我没经过调查,但怕也有不少。其实,我不想说这是种“偷”的行为,毕竟不是很好听,我觉得它可能更像是一种价值的交换,至于是否是等价交换,那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了,当然,这只是我局外人的看法,或许他们之间确有“真情”。
或许我有点无知,的确,我承认我是有点落伍,因为,我一直以为爱情男女双方真正的心灵碰撞,是一种“全心全意”的情感付出,是双方的心目中容不下任何第三者的自私的行为,甚至是能够冲破一切阻力,奔向与对方生死与共的毁灭性行径。
如此说来,一边拥有婚姻另一边又拥有“情人”就只能被看着是某种交易,事实上,现实里的林林总总也无法让人不认为它就是一种交易:一方付出财物,收获了刺激,另一方付出身体,收获物质的享受。
其实,我真的不是卫道,实际上我还常常为自己内心的道德底线汗颜:我以为在爱情和婚姻关系的问题上,婚姻只是一种规则,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它和爱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就像交通规则一样:行人靠右走,只是为了让通行更顺畅,看上去更有条理。
正因如此,恋爱的双方在走向婚姻时都要举行一个形式,宣布自己走进了规则,当然,走进婚姻规则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相信大多数是出于爱的结合。婚姻是个稳定而漫长的过程,而“爱”则是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它需要用激情来维系,而也要承担激情所带来的后果。
从这点上来说,“情人”即是婚姻的衍生物,他能够得到激情,又不用产生后果,因为他们各取所需,游戏结束各自离散去。
我只是迷惑:爱情是需要激情的,而激情是会产生后果的,所以,爱情就必须要承担后果,不承担后果的爱情就不能算是真正的爱情,如此说来,如果婚姻是爱情的结果,那么我们同样也得必须承担长久的婚姻寂寞所带来的后果?
可是,人生一世,草木一春,花儿开放只是为了尽情地伸展她的容颜,人走这一遭只是为了尽情地感知这个世界,如果违背本性用一生的时间去适应某种规则对人来说是否过于沉重?
更让我迷惑的是:这种由婚姻衍生出来的“情人”究竟是更符合人性还是更符合道德?人性与道德究竟是相违背的,还是符合人性的道德才是更道德的?或者情人根本和人性的道德无涉,只和交易有关吧。
在此,我无意标榜自己更道德或更具人性,也许我是真的很土,我想如果有一天,旧有的平衡对我已经失去意义的时候,让我再做一次选择,我仍然宁愿选择“爱人”而不是“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