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在实习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例如,一个工商学校模具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到一家公司实习。学生、学校、公司三方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学校也给学生购买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后来学生在操作数控机器的时候受伤,被机器截断了手指。但法院是按照侵权赔偿来处理的,认为公司没有带教师傅在旁指导,而学生作为成年人又经过了实习培训,自身也有疏忽,就判决公司赔偿80%,学生自己承担20%。这个案子没有按照工伤来处理。类似的情况还有,有个职业学校和公司签订了《校企合作实习协议》,实习属于正常的教学实践活动,学生受伤就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另外,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经下发通知,对于学生实习保险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是以侵权赔偿和专门保险赔偿为通行做法。
2.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名为实习,但实际上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例如,有个学生到7月份才毕业,但他在5月份他就已经到一家公司去工作了,后来在工作中受伤。虽然当时还处于校外实习阶段,但公司在5月份就录用了他,所以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
3.综合来说,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能视为就业和建立劳动关系。但法律也没有禁止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成为劳动者,所以临近毕业的实习,如果单位已经正式录用,也和正常员工一样管理,一样支付待遇,这就不同于正常学习期间的实习,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按照劳动关系和工伤来处理了。